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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普法案例|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罚款!

发布时间:2026-03-08    来源:青海普法    作者: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商贸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西南角铁皮棚仓库处,作业人员张某某、赵某某正在高处(高度4.5米)对该铁皮棚仓库损坏的棚顶进行维护、拆除作业,张某某、赵某某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张某某、赵某某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在高处从事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和拆除等工作,但无特种作业资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通常涉及高风险操作,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特种作业目录》,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它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张某某、赵某某上岗从事高处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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