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司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审判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担什么使命”的根本问题,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总遵循、总依据、总指引。要将《意见》的刚性要求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自觉行动,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近日,本刊记者对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洪亮进行了专访。
本刊记者:司法良知作为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以“司法良知+党建廉政”双轮驱动,实现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的?
赵洪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构建“党组领学、支部研学、干警自学”的常态化学习机制,推动理论学习从“被动接受”向“主动思考”转变,从“知识学习”向“实践运用”深化。在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而是实在的,必须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每一次司法服务中,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司法领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让司法工作始终与党和国家事业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审判质量的刚性要求,更是对司法良知的时代呼唤。通过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微光”专栏,系统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与宣传思想工作深度融合,专栏坚持“源于审判、高于审判、服务群众”的创作理念,聚焦干警在办案、调解、执行等环节中的暖心故事,用真实感人的笔触呈现司法温度,用细腻朴素的语言传递法治力量,将职业道德、法治精神、人文关怀有机融合,引导法官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审判工作中,司法良知体现为兼顾法理情的辩证统一、体现为对困难群体的特殊保护、体现为“如我在诉”的换位思考。通过将司法良知教育融入干警培养、案件审理全过程,着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审判队伍,让每一名法官都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者、司法良知的模范践行者,以司法良知的力量抵御各种干扰,确保司法公正不偏不倚,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序良俗,推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党的建设是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辽源法院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将党建和文化建设有机融合,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让基层党支部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战斗堡垒,让党员干警成为冲锋在前的骨干力量。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司法良知教育紧密结合,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深入开展“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件教训,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自查自纠和整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健全完善《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
本刊记者: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坚实法治保障。辽源法院是如何精准对接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守护安全稳定,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辽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
赵洪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院工作必须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25年以来,辽源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司法服务的结合点,紧扣辽源“一区、四转型”战略实施和“5+2”特色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服务保障“5+2”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15条工作措施》等系列配套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11个。同时,制发涉企案件《防错手册》。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辽源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统筹开展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建立企业反映问题办理机制,办结企业反映问题14个,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坚持依法平等保护,2025年全年妥善办结各类涉企案件10700余件,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该经验做法得到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肯定。深化“执破融合”机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优质资源腾出发展空间。
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聚焦金融安全底线,紧盯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开展精准防控,针对建筑企业法律风险、融资担保及租赁行业风险防控等问题,组建专项课题团队开展实践研究,形成的调研成果入选吉林省社科院主办的《吉林蓝皮书——吉林法治发展报告(2025)》,为行业风险防范提供司法智慧。同时,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机制,落实院领导接访、包案及公开听证等常态化举措,主动排查梳理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通过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辽源投资兴业更有信心、更有保障。
本刊记者:辽源法院是如何以司法为民、多元解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三位一体发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动平安建设效能提升的?
赵洪亮:不断深化司法为民实践,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将“如我在诉”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司法便民方面,持续升级“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线上线下融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立案、缴费、调解、阅卷等全流程便捷服务,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在民生司法保障方面,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住房等民生领域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公开方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一系列司法为民举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辽源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体系。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多元解纷格局,推动矛盾纠纷从“终端化解”向“源头预防”延伸。同时,强化先行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与司法建议赋能,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辽源法院深入贯彻《意见》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司法建议要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要求,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运用协调、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