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业生产为名倾倒渣土牟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上半年,朱某某、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朱某某、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约20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朱某某、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