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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
赵某新申请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违法扣押 不宜长期保存物品 管理 处置不当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赵某新从吉林省长春市某市场购进案涉胖头鱼14262.5公 斤,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分批运至吉林省松原市某冷库贮存并 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后,以查干湖胖头鱼名义 销售。根据举报,松原市工商局于2013年8月1日对赵某新涉嫌销售假冒 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确定案涉胖头鱼并非查干湖出产。松原市 工商局认为本案销售假冒商品案值较大,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松 原市公安局处理。 
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1日对赵某新以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立 案侦查,同日对赵某新刑事拘留。同时,该局向存放案涉胖头鱼的某冷 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某冷库协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转移 案涉胖头鱼。某冷库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胖头鱼 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赵 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宣 判后,赵某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新刑满释放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再审,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新无罪。后公安机关将案件 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新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 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以主体不适 格为由,驳回赵某新的国家赔偿申请。赵某新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 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以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对 赵某新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赵某新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 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 赔偿赵某新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吉 委赔23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 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二、松原市公安局给 付赵某新财产损害赔偿金627550元;三、驳回赵某新的其他国家赔偿请 求。 
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决定 :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能否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 、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自身 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 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 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 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 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 ,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三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 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 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查封、扣押作为行使国家 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直接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置,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 益紧密相关。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财产权是否被侵 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易损毁 、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 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本案中,案涉胖头鱼作为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情节轻 重的物品,属于涉案财物。因此,对案涉胖头鱼的保管和处理应当符合 公安部发布的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新立案侦查后 ,向某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其保管案涉胖头鱼,并 禁止擅自转移。此时,案涉胖头鱼已经在冷冻状态下存放数月,属于容 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所以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时,均应当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 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但是,松原市公安局并 未开展相关工作,并导致财物损毁,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 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刑事侦查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 、扣押的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未及时处置或者违法处置,致使相关财物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 ,属于刑事违法查封、扣押,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18条第1项、第 36条第3项、第4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19条 
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委赔23号决定书(2023年 11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决定书(2024年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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