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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补”社保?法院: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26-08-06    来源:重庆市五中院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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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为给他人办理虚假社保补缴业务,购买了某商超(未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李某为凑足15年社保缴费年限以满足退休条件,向张某支付服务费3万元,意图违规补缴2004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社保。此后,双方伪造了李某与该商超的《劳动合同书》、会计凭证及工资表等材料,并委托律师代理李某起诉某商超,诉请确认李某与某商超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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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商超并未实际营业,李某也未在某商超上过班。李某与某商超实际控制人张某恶意串通,伪造《劳动合同书》及会计凭证和工资表,企图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虚假的劳动关系,达到补缴社会保险的目的,该行为妨害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故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认定关乎社会保障、公共利益与司法公信力,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不得逾越法律红线。守法诚信、依规维权,才是受法律保护、稳妥保障自身权益的可靠路径,切勿为补缴社保、谋取私利而伪造用工证据、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诉讼既会挤占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司法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行为人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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