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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国债、专项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12    来源:北京    作者:睿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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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负面清单


根据现有政策文件,超长期特别国债的申报并未发布一份名为“负面清单”的独立成文列表,但其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存在一系列明确、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条件,共同构成了实质上的申报“负面清单”。


(一)严禁投向的领域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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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形象性工程:

包括政府性楼堂馆所,以及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 严禁用于商业地产及特定房地产项目:

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

同时,参考历史上特别国债的管理要求,资金也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 严禁用于特定债务清偿与资金拨付:

不得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资金不得拨付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二)项目本身的内容和建设进度必须符合以下限制,否则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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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建设内容限制:

在保障性住房、城市地下管网等领域,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出现绿化、亮化、道路、桥梁等国家明确不支持的内容(保障性住房必要的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除外)。

工业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后的项目,必须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 项目进度与状态限制:

已完工或投资完成额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此规定在工业、保障性住房等多个领域均有明确要求,确保资金用于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保障性住房领域还明确,资金不能用于货币化收购存量住宅资产。


(三)对申报主体和申报行为有以下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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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主体资格限制: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其项目不得申报。

在医疗卫生等领域,项目必须是政府投资项目,民办(营利性)医院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 严禁重复多头申报:

已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相关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样不得申报。


(四)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以下限制条件同样构成项目申报的“负面门槛”,不符合则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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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规模门槛:

项目总投资需达到各领域规定的最低要求,例如工业领域不低于2000万元,农资仓储不低于500万元,物流设施不低于5000万元等,未达标的项目不符合条件。

  • 支持比例与金额上限:

国债资金支持有比例和金额封顶,并非全额补助。

例如,工业领域支持比例不超过15%,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比例不超过60%且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文化旅游领域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0%且不超过2亿元等。

  • 前期手续要求:

项目必须完成或落实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评等各项前期手续,要件不全无法申报。

  • 特定领域排除内容:

交通物流领域设备更新仅支持淘汰老旧设备,不支持新购置设备。

物流设施改造暂不支持港口、码头、货场的大型货运设备更新。

冷链设施改造暂不支持冷库整体升级改造及基建项目。

城市地下管网项目支持市县规划区域内,不支持农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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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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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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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2.党校行政学院

3.干部培训中心

4.行政会议中心

5.干部职工疗养院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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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型雕塑

2.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工程

3.街区亮化工程

4.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5.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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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

2.一般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3.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

4.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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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高速公路;

2.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郊铁路


(二)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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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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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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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03  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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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其“负面清单”同样未以独立文件形式发布,而是深度嵌入各专项管理办法与通用监管要求之中,呈现出“通用红线+专项特例”的鲜明特征。


(一)通用禁止性规定:三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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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指南》及各专项管理办法,所有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必须共同遵守以下核心禁令:

1.投向绝对禁区:

楼堂馆所与景观工程:严禁用于建设各类楼堂馆所,以及“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重复申报:严禁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2.主体资格一票否决:

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律不得申请或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资金使用与管理铁律:

严禁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

严禁因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严禁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材料骗取资金。


(二)专项特定禁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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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与管理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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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状态与投资进度:

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已开工项目,在申报时主体工程必须未完工。

部分专项对投资完成度有严格要求,例如,城乡冷链专项要求申报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2.资金支持比例与金额上限:

实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化补助比例。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且各专项有更细化的上限(如城乡冷链专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补助比例有明确上限 (如非中央储备的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

3.前期手续与合规性:

项目必须依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取得土地、规划、环评等全部必要前置手续。严禁“边申报、边补手续”。

项目必须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4.全过程监管与惩戒:

投资计划下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工,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将面临调整计划。

补助资金下达后,超过6个月未按进度拨付导致沉淀的,可能被收回。

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面临核减/收回资金、暂停申报资格、信用惩戒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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