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解析
近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召开,会上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清除一切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续写社会长期稳定新篇章。 会议指出,要深化对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态、特征、规律的研究把握,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集中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整治规范一批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会议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要强化纪法协同,敢于刀刃向内,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防范整治,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一、打击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的现实考量 根据会议精神,新一轮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这是从2018年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斗争对象的重大转变:从线下的黑恶犯罪转向了线上的黑恶犯罪。这种转变,有现实原因: 一是犯罪形态发生重大变异,传统黑恶“线上转型”。在前期扫黑除恶高压之下,线下明火执仗的街霸、村霸、聚众暴力犯罪大幅萎缩;黑恶势力主动规避硬暴力,转向线上阵地、软暴力手段,降低被查处风险。相比线下犯罪,线上作案跨省市、隐蔽性极强,人员不用见面,远程操控,打击难度显著上升,形成治理薄弱环节。 二是网络软暴力危害具有放大效应,需要引起重视。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一个团伙可以跨省侵害成千上万被害人,受害范围更广。犯罪分子通过隐私曝光、持续网暴手段给被害人带来长期精神摧残,致人抑郁、失业、家庭破裂屡见不鲜。有些犯罪人员利用网络水军操控舆情,恶意打压商家,侵蚀网络生态与营商环境。 二、打击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规定之外,当前涉及到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有两部。 (一)《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发布,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该《意见》明确了“软暴力”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该《意见》特别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据此,网络“软暴力”成为法定术语。 《意见》第四条指出:“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据此,软暴力手段成为黑恶犯罪的手段形式之一。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由两高两部于2019年7月联合发布。 《意见》明确要求: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并对具体罪名做了界定。 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1.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和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规定,团伙线上联络、跨地域作案、成员互不线下见面,不影响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 三、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的主要类型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具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有组织性,二是以网络平台载体,三是以“软暴力”为手段,目标是形成心理强制、欺压群众、攫取非法利益。根据此特点,结合当前的犯罪形势,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的常见类型有: 1.网络“套路贷”+线上软暴力催收。行为人通过组织搭建网贷APP,进行社交引流放贷,制造虚高债务、恶意垒债,逾期后系统化实施软暴力催收:短信或者虚拟电话轰炸,爆通讯录,向亲友、同事、学校持续骚扰;PS合成被害人裸照、灵堂图片、侮辱图片批量推送;持续私信恐吓、威胁曝光隐私、上门追责;外包专业催收团队,流水线分工实施滋扰。 2.舆情敲诈、自媒体网络碰瓷团伙。行为人以文化传媒公司、维权工作室为掩护,刻意搜集企业、个人信息,断章取义捏造负面素材;组织水军集群发帖、短视频扩散负面信息;以删除帖子、停止造谣炒作作为条件,索要“保护费、合作费、删帖费”;拒不交钱就持续网暴、批量恶意投诉、煽动网民抵制。 3.有组织网络水军、群体性网暴团伙。行为人统一管控大量账号,分工明确(操盘、剪辑素材、控评、私信攻击),人肉开盒、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公开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组织大批量账号持续性谩骂、造谣、刷屏围攻;接受有偿委托,针对商户、网红、普通人实施定向打压;形成行业威慑,圈内制造“不敢得罪”的恐惧氛围。 4.线上恶意索赔、线上行霸、扰乱市场竞争。行为人针对电商、实体店、同行经营者,组织人员批量下单、恶意差评、集中投诉举报;在短视频、社群散布虚假负面传言,损毁商家商誉;胁迫经营者交钱消灾、强迫加盟、强制采购指定服务;利用网络跨区域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局部线上经营资源。 5.裸聊敲诈、线上设局勒索团伙。搭建社交引流渠道,诱导被害人裸聊,录制视频;有组织实施保存视频、获取通讯录,以群发不雅视频要挟索要钱财;反复持续施压,多次勒索。 6.插手民间纠纷、线上施压的“线上讨债、线上摆平”团伙。行为人全程依托网络,接受委托处理债务、纠纷,通过微信、社群持续恐吓、曝光隐私、散播谣言逼迫对方妥协;线上造势威胁,配合少量线下威慑,以此牟利。 另外,除了以上典型的网络领域犯罪,此次专项行动打击的对象还包括在线下空间实施了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四、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犯罪的常见罪名有三种情况。 (一)组织定性罪名 1.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团伙同时满足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大特征,以网络软暴力为主要作案手段,存在认定此罪名的风险。 2.对于多人较为固定、多次实施网络软暴力犯罪,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标准的,有可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但恶势力不是具体罪名。 (二)具体实施行为的罪名 根据行为人实施网络“软暴力”的具体方式及后果,结合刑法规定,常见的罪名有: 1.敲诈勒索罪。《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常见关联衍生罪名 在强调全链条打击的背景下,具体实施行为除了涉及以上常见罪名外,还可能涉及以下关联罪名: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网络“软暴力”团伙常见上游犯罪,购买通讯录、手机号、住址、社交账号,用于人肉开盒、定向滋扰。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敲诈勒索、催收、网暴等违法犯罪,批量注册账号搭建作案平台,此罪名常作为兜底罪名。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团伙外围协助人员高发罪名,专门为网络黑恶团伙提供虚拟手机号、账号养号、服务器、支付通道、引流推广等。 4.诽谤罪。行为人有组织捏造事实,大规模网络散布,严重损毁他人名誉,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可以公诉的诽谤罪。 五、律师办理网络“软暴力”涉黑恶案件辩护要点 中央政法委的部署会议指出:“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打击网络“软暴力”黑恶犯罪,必须依法进行,避免矫枉过正、伤及无辜。刑辩律师有必要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专项斗争的依法开展贡献律师力量。 一是程序辩护,夯实证据基础。依法提出管辖异议,阻止“远洋捕捞”;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封存、鉴定合规性;针对海量线上证据寻找取证瑕疵;依法申请会见、排非、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是实体定性辩护,防范打击扩大化。严格把握黑恶认定标准,区分普通共同犯罪与恶势力、涉黑组织;厘清网络一般侵权、民事纠纷与刑事意义上“软暴力”边界,防止定性不当升格。 三是罪名甄别,优化定罪结论。辨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界限,结合案件事实争取适用较轻罪名,处理好罪名竞合问题。 四是区分层级责任,实现罪责相当。梳理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区分组织者骨干与底层务工人员,论证从犯地位,剥离未实际参与核心犯罪的外围人员。 五是涉案财产辩护,厘清财产属性。区分违法所得、涉案工具与个人、家庭合法财产,防止超范围查封处置,合理划定追缴、没收范围。 六是量刑协商与庭审有效抗辩。合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区分“认罪不认恶”等情形;结合退赔、谅解、主观恶性等情节开展量刑辩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七是约束刑罚适用边界。推动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避免单纯依据损害结果客观归罪,明晰网络行为法律红线,兼顾打击新型黑恶犯罪与人权保障。
臧德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工作20余年,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系全国法院系统扫黑除恶审判专家库成员,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等,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