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北京一公司两股东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法学教授:大股东张某提交的欠条不具备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原本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当初共同成立公司、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却在15年后的2023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2023年1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下称大兴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不仅让双方持续15年的商业合作彻底走向终点,也让小股东彭九来背负巨额债务被列入“老赖”名单,从此“社会性死亡”。
原北京百年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百年尚品公司)大股东张某诉小股东彭九来欠款177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彭九来败诉而告终。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成立,判令其支付本金及利息;北京市二中院、高院相继驳回其上诉与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然而,这场看似尘埃落定的诉讼,却因“伪造欠条”“款项性质争议”“程序违法质疑”等多重疑点,成为法律界与商界关注的焦点。彭九来始终坚称:“这不是个人借款,而是股东出资款,我从未签过欠条,我会维权到底”。而来自北京四所著名高校法学院的顶尖法学教授组成的专家团出具的法律意见,更是直指原审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与程序违法。
时间回溯至2008年,彭九来与张某母亲张某珍在北京大兴结识,开启了长达十余年的项目合作,合作中,张某珍均安排其子张某进行持股。2012年张某与彭九来及其他股东一起在北京成立并运营两家酒店,即百年尚品公司(百年食府亦庄店项目)、北京天玺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又称门头沟店项目、天玺公司),天玺公司为集团母公司。2010年,双方又在安徽省明光市注册德丰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其中,百年尚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张丰持股 36.88%,彭九来持股15.63%。
百年食府亦庄店设计效果图
2012年,百年食府亦庄店启动装修,2013年正式开业。开业之初恰逢“国八条”政策出台,高端餐饮市场遇冷,酒店经营陷入持续亏损。2014年3月31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清算资产,形成的会议记录与决议明确:张某总投入1770万元中,1000万元为出资款,剩余770万元转为公司借款,由公司通过卖店等方式偿还。这份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文件,成为彭九来日后主张款项性质的核心证据。
根据彭九来提供的资金流向说明,涉案1770万元由张某珍100%控股的北京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账至天玺公司及相关供应商,最终全部用于百年食府亦庄店装修运营。天玺公司出具的收据标注“往来款”,而非“借款”。
“这是典型的股东出资款,而不是我个人借款”。彭九来强调:“股东会不仅已经明确了资金的性质,这1770万元也确实不是我个人所用,凭什么要由我个人来承担呢?张某作为大股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利益要求我小股东来承担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债务,这不仅违背了正常的商业逻辑,对我个人而言也极不公平,换作任何一个人,除非他是傻子,否则都不可能接受。”
彭九来讲述了自己与张某珍母子之间产生纠纷的个中缘由:2014年,一位四川投资人有意接手亏损的亦庄店,彭九来称张某珍母子为了减少个人损失竟提出“要求彭九来个人出具欠条,将1770万元公司债务转为个人欠款,才同意卖店”的苛刻条件,否则不同意卖店。
彭九来表示自己只是公司股东之一,资金也并不是个人所用,不同意出具欠条。对此,彭九来解释道:“我只是持股15.63% 的小股东,不可能承担全部公司的债务。我拒绝后,在我离开公司回明光市的期间,张某珍单方面安排人员,以出售酒店的名义找百年尚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郭宝伪造我的签名,签署‘彭九来’名字,并找天玺酒店公司其他两名股东樊某林、徐某海在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欠条上签字。”
“我从未出具过欠条,更从未同意或认可由我个人来承担公司的770万元借款债务,况且,另外的1000万元属于出资款,也无法作为借款偿还”。彭九来说自己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在欠条上签其名字的人员郭宝,并让他针对欠条上系郭宝签名而非彭九来签名进行了公证。同时,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彭九来还分别在安徽、北京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欠条中署名彭九来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了司法鉴定,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均认定欠条上“彭九来”签名非彭九来本人所签。
百年食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郭宝提供的自己被诱骗签字的公证书证明

此外,彭九来提供的证据还显示,欠条出具当日,其本人正在安徽明光处理房地产项目,不具备本人在北京签字的客观条件。而两位签字股东徐某海、樊某林的证言也证实签字时并未见到彭九来本人在欠条上签名的整个过程,以为是之前股东会商量的卖店的文件,所以才签了名。
至此,该案的核心证据均证实了大兴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事实。
2023年,张某珍母子因其投资的明光房地产项目产生亏损,张某珍母子随即发起一系列行动:向明光市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同时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彭九来。
大兴法院采信了张某提交的欠条及部分标注(原告张某自己标注二份)“借款给天玺”的转账凭证,于 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京 0115 民初 6498号判决,判令1770万债务全部由彭九来个人还款。彭九来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于2024年4月20日驳回上诉,2025年8月21日,北京高院再次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是:彭九来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因原告张某不认可,不足以证明款项为股权转让款;欠条作为关键证据,虽有争议但未被有效推翻;彭九来在沟通中使用的“负责”等表述,构成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2026年1月25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宋教授、北京大学的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肖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的王教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直指原审判决存在的三大核心错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应由主张方举证。也就是说,“欠条”的真实性应由张丰承担举证责任,在张丰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应由张丰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由作为被告的彭九来承担对欠条的真实性的举证义务。涉案欠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缺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法院基于该欠条判决彭九来承担还款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彭九来称:“但一审法官却将证明‘欠条’非我本人签字的举证责任强势加于我,使我陷入需‘自证清白’的局面,并作出‘欠条’为我本人签署的不利事实推定。”而为了证明欠条并非我本人所出具,我不仅主动要求鉴定,还提供了关键的证人证言、公证书、两家司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证明欠条中的签名并非我所签。然而一审法官却故意忽视对我有利的证据、选择性认定证据,不予采纳我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等大量书面证据”。
专家特别指出:欠条未明确借款原因、款项交付方式、借款利率等核心要素,仅笼统约定还款计划,且还款来源均指向百年尚品公司出售款、房产变卖款、明光房地产分红等公司或项目相关财产,未涉及彭九来个人独立财产,与一般个人欠条的表述习惯不符,同时,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借款合意,当前涉及的有‘借款’二字的两份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都无法直接证明存在债权合意,法院混淆了宇丰公司和天玺公司的资金往来的合意与天玺公司与彭九来之间是否存在合意,债务的转移并不能直接认为存在欠条这类借款关系的合意,因此,法院试图用不真实的欠条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基于前述理由并不成立。
专家梳理出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四项程序违法情形:1. 彭九来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次日即宣判,剥夺其诉讼权利;2. 一审第三人天玺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法院即判决,剥夺其质证权、陈述权;3. 百年尚品公司是涉案1770万元款项的实际使用主体,在百年尚品公司已注销但未追加其清算组或原财务人员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即直接作出判决,导致款项性质、股权出资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属于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4. 一审判决将彭九来明确主张“1000万是投资款,770万是借款,不能让我个人来偿还”的内容以省略号替代,未完整记述,导致对录音证据的理解偏差,违反证据采信的客观性原则。
此外,专家还认为,彭九来在微信、录音中“负责”或相关表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审认定其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属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诉讼争议之外,彭九来还向记者举报了更严重的问题:对方及其关联方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超亿元,背后牵连当地政府个别官员。
据反映材料显示,北京宇丰苑小区三期项目地块原属大兴酒厂,2004年因未按政策参加招拍挂,被大兴土地局以7800万元收储。该地块经三次拍卖,最终由原持有人以2.1亿元摘牌。按规定,原持有人需先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再返还7800万元收储款,实际应缴1.32亿元。但彭九来称,当事人至今未缴纳任何款项,也未获得退款,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政策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严格按规定收缴。该地块的处置是否合规,目前尚无官方回应,记者也未获得更多的翔实证据支撑举报材料中的说法。
截至发稿,彭九来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场横跨15年的合作纠纷,已从单纯的民间借贷诉讼,演变为涉及股权认定、司法裁判乃至国有资产保护的多重争议。
百年尚品公司已于2020年注销清算,但其遗留的债务争议为何由股东个人承担?涉案欠条的真实性为何未被司法鉴定意见推翻?亿元国有资产流失举报是否属实?一系列疑问亟待揭开谜团。此案接下来走向何处,尚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才能知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