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打击伪劣产品 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生活中,消费贯穿衣食住行,是每个人都无法脱离的话题。近年来,苍梧县法院始终坚守司法初心、恪守公正司法底线,紧盯群众在消费领域关心的问题,强化刑事审判,依法惩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日前,苍梧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以司法力量守护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全力保障群众放心消费。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黄某甲在明知某公司生产的复合化肥是无备案登记、无生产日期、无检验日期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先后安排被告人黄某乙及他人以直销或者分销的形式,在农村地区向村民低价销售化肥。其中,黄某甲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9万余元,黄某乙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6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化肥系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营利和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销售“三无”劣质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产品质量合格、信息真实透明,是市场经营的基本底线,任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都触碰法律红线与诚信底线。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三无”产品的化肥,仍对外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守护群众消费安全,最大限度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司法严惩犯罪、保障民生权益的鲜明导向。本案既警示生产经营者要严守产品质量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也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遭遇侵权主动维权。苍梧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伪劣商品流通,全力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